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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賽事組織者的傳播權如何實現 -從域外經驗到中國實踐
Author(s)
Date Issued
2020
Journal
上海體育學院學報=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Sport
ISSN
1000-5498
Citation
上海體育學院學報, 2020年, 第44期, 第1卷, 第70-77頁.
Type
Peer Reviewed Journal Article
Abstract
體育賽事組織者是指組織策劃體育賽事,享有相關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個人或組織.傳播技術的發展使體育賽事的觀眾規模迅速擴大,在帶來巨大收益的同時,也讓體育賽事組織者 面臨權利保護的難題.鑑於我國當前無明確保護體育賽事組織者傳播權的法律,以往的相關判決中常用體育賽事組織的章程證明體育賽事組織者對其體育賽事享有傳播權.體育賽事組織的章程 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於賽事傳播權屬於絕對性權利,而體育賽事組織不具備立法主體資格,其章程規定不能作為體育賽事組織者享有賽事傳播權利的法律依據.對比他國採取的保護模式, 認為我國可在體育法著作權法上明確對體育賽事組織者傳播權的保護,同時權利人還可藉助合同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主張其對體育賽事節目享有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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